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北环城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朱东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加红。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申请人):安阳市耀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鹤台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郭根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冀金秀。 委托代理人:冀海河。 再审申请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健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耀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耀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健丰公司申请再审称:耀德公司提交的《保证函》与《赔付申请》均为复印件,且未加盖健丰公司的印章,亦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关于细菌超标的问题,健丰公司认为所有的食品均存在有细菌,我国出口的食品标准往往比外国的标准要求高。假设出口的饼干不符合我国的出口标准,但并不代表健丰公司的饼干不合格,且健丰公司生产的饼干已经安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法检查合格后才出口的。关于(2008)多领认字第0000055号和(2009)多领认字第0000047号认证书和外交部《复关于核查认证书真伪事》全部是针对多哥共和国的法律文书,该文书不能认定建丰公司合同约定所出口的饼干存在质量问题。请求再审本案。 耀德公司提交意见称:健丰公司传真给耀德公司的《赔付申请》和《保证函》上有健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国贸部经理的签字,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赔付申请》及《保证函》能够证明细菌超标,健丰公司提供的《客户应收明细表》上也显示细菌超标。对多哥政府没收和罚款的认证书也经过了中国外交部的确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健丰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生效判决认为对造成耀德公司的经济损失健丰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是正确的。健丰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健丰公司在发给耀德公司的传真件《保证函》和《赔付申请》中两次对细菌超标进行了确认。两份证据虽为传真件,但能够相互印证,亦能够和多哥政府对变质饼干的没收行为相印证。该证据表明健丰公司对第一批饼干细菌超标的认可,故生效判决据此证据认定出口饼干存在质量问题并无不当。健丰公司作为出口食品的生产者,应当保证食品的质量,也应当符合国家对出口食品要求的各项标准。即使中国的标准比外国的标准高,作为中国的食品生产企业也应当执行中国的标准。外国认证书虽为多哥共和国出具的法律文书,但已经履行了相关的证明手续,中国外交部对外国认证书作出了《复关于核查认证书真伪事》:经查,(2008)多领认字第0000055号和(2009)多领认字第0000047号认证书属实。故,生效判决将上述认证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并无不当。健丰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耀德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生效判决按双方的过错程度,判令健丰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较为适当。 综上,健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方 凯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