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4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机械研究所。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商都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孙林,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高华建筑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政府二楼。 法定代表人:魏晓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峰,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立亮,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再审申请人安阳市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机械研究所)因与再审申请人安阳市文峰区高华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及被申请人魏立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机械研究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