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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机械研究所、安阳市文峰区高华建筑公司与魏立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4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机械研究所。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商都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孙林,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4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机械研究所。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商都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孙林,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高华建筑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政府二楼。
法定代表人:魏晓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峰,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立亮,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再审申请人安阳市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机械研究所)因与再审申请人安阳市文峰区高华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及被申请人魏立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机械研究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