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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清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与安阳市北关区漳北街道安阳桥村村民委员会拖欠承包费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6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清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安阳市环保建筑安装防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海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6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清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安阳市环保建筑安装防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海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勇,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创业,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原安阳市水环境规划管理处)。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袁福的,该中心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漳北街道安阳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阳桥村。
法定代表人:李运英,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国峰,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栗贵生(栗桂生),男。
再审申请人安阳市清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漳北街道安阳桥村村民委员会拖欠承包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阳市清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