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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红与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及 王巧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玉红,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南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裴海青,该院院长。 委托代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玉红,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南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裴海青,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马明德,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海岩,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巧凤,女
再审申请人宋玉红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安阳二院)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巧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玉红申请再审称:宋玉红与王巧凤之子出生后一切正常,在转到安阳二院儿科治疗后,安阳二院对孩子频繁抽血,致使孩子严重贫血染上多种疾病死亡。经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和郑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均认定安阳二院的过错度为100%。宋玉红在收到二审判决后,委托郑州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郑州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可以证实王巧凤的病情及儿子的死亡与安阳二院的医疗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宋玉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安阳二院提交意见称:宋玉红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宋玉红与王巧凤的儿子在安阳二院出生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安阳市医学会鉴定,患儿死亡与其自身因素有关,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生效判决根据该鉴定意见,结合安阳二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的事实,判令安阳二院承担本案30%的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宋玉红在二审时明确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原判,宋玉红的再审申请理由与其二审中的陈述相矛盾。宋玉红在一审时提供的北京市博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和在申请再审时提供的郑州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内容简单,不显示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没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缺乏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的签章,同时,宋玉红也没有提供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故该两份《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因不能被证明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而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宋玉红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综上,宋玉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玉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蒋瑞芳
审 判 员  王锡芬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