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纪珍,男,汉族,1959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代理人:张浩淼,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宋纪珍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民三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宋纪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