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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朝阳与郑州新密皇帝陵陵园劳动争议再审申请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岳朝阳。 委托代理人:袁佳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菲菲,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岳朝阳。
委托代理人:袁佳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菲菲,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新密市皇帝岭陵园。住所地:郑州新密市白寨镇皇帝岭村。
法定代表人:张书宝,该陵园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彩云,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利敏,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岳朝阳因与被申请人郑州新密市皇帝岭陵园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岳朝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