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岳邦正,男,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代理人:孙青枝。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嵩,男,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再审申请人岳邦正因与被申请人张家嵩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焦民二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岳邦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代理审判员 方 凯 代理审判员 何云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