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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邦正与张家嵩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岳邦正,男,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代理人:孙青枝。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嵩,男,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再审申请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岳邦正,男,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代理人:孙青枝。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嵩,男,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再审申请人岳邦正因与被申请人张家嵩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焦民二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岳邦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代理审判员 方 凯
代理审判员 何云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