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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臣、安敬叶与安阳市北关区洹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国臣,男。 委托代理人:杜大平,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敬叶,女。 委托代理人:崔国臣,男。 委托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国臣,男。
委托代理人:杜大平,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敬叶,女。
委托代理人:崔国臣,男。
委托代理人:杜大平,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洹河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继喆,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崔国臣、安敬叶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洹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崔国臣、安敬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审 判 员  王锡芬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