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国臣,男。 委托代理人:杜大平,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敬叶,女。 委托代理人:崔国臣,男。 委托代理人:杜大平,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洹河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继喆,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崔国臣、安敬叶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洹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崔国臣、安敬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审 判 员 王锡芬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