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巩义市黄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市区广陵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周淑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宝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运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会贤。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阳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梦菲。 再审申请人巩义市黄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孟宝兰、吴运安、张会贤、吴阳涛、吴梦菲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巩义市黄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