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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黄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孟宝兰等劳动争议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巩义市黄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市区广陵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周淑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巩义市黄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市区广陵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周淑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宝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运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会贤。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阳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梦菲。
再审申请人巩义市黄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孟宝兰、吴运安、张会贤、吴阳涛、吴梦菲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巩义市黄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