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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杏与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及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付杏,住平顶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堂,该公司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付杏,住平顶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堂,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侯红光,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勇,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伟星,该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张付杏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建公司)及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民劳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付杏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应当享受100%的退休工资待遇,被申请人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850元。请求依法再审。
金建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退休工资是依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的,按照本人工资的80%发放。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溯及力,不适用本案。张付杏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社保局提交意见称:张付杏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关于退休工资待遇问题。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二)项对工伤退休工资待遇有明确规定,对符合工伤退休条件,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张付杏要求享受100%退休工资待遇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原审不予支持其诉求并无不当。关于伤残补助金的问题。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张付杏的工伤认定在该条例实施之前,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其要求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张付杏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张付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付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