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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军与河南利华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7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保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利华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道中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7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保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利华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芳,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保军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利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保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