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7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保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利华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芳,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保军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利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保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