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华,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郭峰,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杰,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郭峰,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口市东新区城市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时新鹏,该中心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口市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张华、薛杰因与被申请人周口市东新区城市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东新区中心)、周口市城市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终字第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华、薛杰申请再审称:(一)现行相关法律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的高度设置有明确规定,东新区中心与周口市城市管理局作为事故发生地段绿化带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事故发生地绿化带过高,严重遮挡驾驶员视线妨碍通行导致事故的发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并判决驳回张华、薛杰的诉讼请求错误。(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张华驾车未实行右侧通行与行至事故地点文昌大道向西行驶的王少杰驾驶的货车左前部相撞,造成张华、薛杰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第一分局交警巡防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张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华、薛杰以事发地段道路绿化带过高,严重遮挡驾驶员视线妨碍通行导致事故的发生,东新区中心、周口市城市管理局应共同赔偿张华、薛杰的各项损失。但东新区中心、周口市城市管理局在双向通行的道路上设置绿化带的行为本身并无过错,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与现场道路绿化带的设置也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张华、薛杰主张东新区中心、周口市城市管理局应共同赔偿张华、薛杰的各项损失10万元缺乏依据,原审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张华、薛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华、薛杰以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张华、薛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华、薛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