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华锋,男,汉族,1982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央储备粮驻马店直属库。 法定代表人:田怀祥,该直属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松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河南博阔劳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阔,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华锋因与被申请人中央储备粮驻马店直属库、河南博阔劳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四终字第74号、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华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