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晓忠,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师范学院。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卫东,该学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张晓忠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师范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一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晓忠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张晓忠属于安阳师范学院留职停薪人员,人事档案一直未转出,认定2008年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没有事实依据,仲裁时效应从2011年安阳师范学院拒绝张晓忠要求之日起计算。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时效制度。3、一二审判决未调查收集证据,不合法律程序。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张晓忠于1989年起即未在安阳师范学院工作,且在其他单位领取薪酬、参与干部职务任免、领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等。张晓忠于2007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安阳师范学院为其安排工作,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于2008年向有关人事争议部门反映要求恢复其与安阳师范学院的工作关系,说明双方已就是否存在人事关系发生了劳动争议,2011年张晓忠又提起关于人事关系的仲裁,已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故张晓忠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张晓忠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时效制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张晓忠二审时申请法院调取学校首批专业人员聘任名单、学校列出的编外人员名单和河南省教育厅2007年批示的信访函件,因本案驳回张晓忠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其超过仲裁期限,其申请调取的这些证据不属于仲裁期限的证据,故二审不予调取并无不当。张晓忠认为一二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张晓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晓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李现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