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明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与商务西六街交叉口东南角。 负责人:仇万强,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40号(1-4)。 负责人:张秀山,该支行行长。 再审申请人张明正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河南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以下简称花园支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明正申请再审称:(一)张明正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中行河南分行的薪酬改革方案,一、二审人民法院均未调取,程序违法。(二)二审合议庭多次打断张明正的发言,剥夺了张明正的辩论权。张明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张明正在一审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向中行河南分行调取该单位的薪酬改革方案及部分人员(与张明正有可比性)的岗位工资。一审法院依张明正的申请向中行河南分行调取相关证据。中行河南分行向一审法院作出《情况说明》,因薪酬福利制度和薪酬改革方案涉及到中央银行金融架构等经营涉密事项,并且改革方案仍在保密期内,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上述文件;对部分员工的工资明细单因员工本人表示系其个人隐私,中行河南分行未能向法院提供。故张明正以一审法院不予调取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通过查阅二审卷宗,张明正除提交上诉状外,又提供了对上诉状的补正材料,在庭审中也详细发表了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庭后还提交了代理词。故其称二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缺乏依据。 综上,张明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明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