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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东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杰东,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杰东,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杰东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民四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杰东申请再审称:张杰东多年来持续向银鸽公司主张权利,其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时效,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驳回张杰东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张杰东称1989年在漯河市第一造纸厂工作期间被机器损伤左腿,造成多段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出院后提出恢复工作被拒绝,1994年停发工资及相关待遇。但张杰东自1994年被停发工资及相关待遇后至2013年6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其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原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张杰东的诉讼请求正确,因此,张杰东以多年来持续向银鸽公司主张权利,其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张杰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杰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