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杰东,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杰东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民四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杰东申请再审称:张杰东多年来持续向银鸽公司主张权利,其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时效,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驳回张杰东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张杰东称1989年在漯河市第一造纸厂工作期间被机器损伤左腿,造成多段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出院后提出恢复工作被拒绝,1994年停发工资及相关待遇。但张杰东自1994年被停发工资及相关待遇后至2013年6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其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原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张杰东的诉讼请求正确,因此,张杰东以多年来持续向银鸽公司主张权利,其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张杰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杰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