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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中许与国网河南襄城县供电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中许,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河南襄城县供电公司(原襄城县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刘纪存,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中许,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河南襄城县供电公司(原襄城县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刘纪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永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林中许因与被申请人国网河南襄城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襄城供电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中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林中许欠襄城供电公司已收取的电费64613.88元错误。襄城供电公司为方便管理,下达电费收缴任务,并由林中许出具欠条。由于襄城供电公司收费不合理,导致用电户不愿缴纳电费,林中许并没有收到电费,不存在向襄城供电公司支付已收取电费问题。林中许与襄城供电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双方不是平等主体,本案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
襄城供电公司提交意见称:林中许并非襄城供电公司职工。林中许收取电费后没有上交,故向襄城供电公司出具欠条。林中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
本院审查查明:襄城县供电局于2014年更名为国网河南襄城县供电公司。
本院认为:林中许称由于襄城供电公司收费不合理,导致用电户不愿缴纳电费,林中许并没有从用电户手中收取电费,不应偿还电费款。从林中许出具的5张欠条载明的内容来看,其所欠的是2011年5月之前,2011年9月、10月、11月及2013年2月份的电费。2011年6月至8月及2011年12月以后,2013年1月、3月均不存在拖欠电费现象。该事实与林中许所称其并未从用电户手中收取电费不符。二审根据林中许向襄城供电公司出具的欠条,判决林中许偿还该款项并无不当。襄城供电公司根据林中许出具的欠条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影响本案按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处理,林中许关于本案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林中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中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