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要,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马素英,开封市禹王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中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王亚甫,该清算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梁要因与被申请人开封中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汴民终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查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0)汴民破裁字第2-3号民事裁定:终结开封中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开封中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民事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梁要在本案中的诉讼目的已不能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