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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汇利装饰有限公司与张国学、王跃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汇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东段亚圣大厦9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学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强,河南中州律师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汇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东段亚圣大厦9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学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强,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炜衡,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学,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南14号院11号楼43号。
一审被告:王跃峰,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24号院3号楼39号。
再审申请人河南汇利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国学及一审被告王跃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终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汇利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