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工人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国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龙,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禄海占,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真银,男。 委托代理人:凌兴高,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东,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真银、一审被告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