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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真银、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工人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国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龙,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工人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国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龙,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禄海占,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真银,男。
委托代理人:凌兴高,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东,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真银、一审被告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