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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雷善与高建刚、高璐、汤阴县伏道乡伏道一街村村民委员会、王建中、王学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索雷善,男,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杜大平,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建刚,男,汉族,住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索雷善,男,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杜大平,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建刚,男,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璐,女,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阴县伏道乡伏道一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杜思科,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建中,男,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学忠,男,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再审申请人索雷善因与被申请人高建刚、高璐、汤阴县伏道乡伏道一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王建中、王学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索雷善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张桂英是伏道一街村民错误,高建刚、高璐1991年把户口下在二街村,并在1993年分得二街村土地,一街村没有给高建刚、高璐分地。(二)高建刚、高璐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是虚假的。该合同书编号在孔村路该地块上不存在,且载明的四邻与争议地的四邻不照。二审法院拒绝索雷善对承包合同书申请鉴定违反法律规定。(三)本案不存在索雷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问题,应驳回高建刚、高璐的起诉。在税费改革政策以前索雷善名下是4口人,但在2002年村委会将索雷善母亲和两个妹妹的地调到索雷善名下。一街村委会出具的平面图未经质证,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高建刚、高璐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村内某一村干部落选时留有的空白合同书,是背后填写的。故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因张桂英的身份证是伏道一街村民,索雷善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高建刚、高璐于1991年把户口下在二街村,并在1993年分得二街村土地,故一、二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因高建刚、高璐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有伏道一街村委会、伏道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印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的附表地块和四邻清楚,且该合同是一审法院在伏道乡农村经营管理站调取的,合同书的编号和四邻内容填写的很清楚,故索雷善申请再审称高建刚、高璐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虚假的理由不能成立。因索雷善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鉴定,故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索雷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2002年村委会将索雷善母亲和其两个妹妹的地调到其名下,索雷善称高建刚、高璐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村内某一村干部落选时留有的空白合同书,是背后填写的,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其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街村委会出具的平面图于2011年8月30日当庭出示,索雷善申请再审称一街村委会出具的平面图未经质证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索雷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索雷善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张红波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