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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正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宝丰县祥园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1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正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计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未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晓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1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正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计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未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晓芸,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宝丰县祥园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平川,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郑州市正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正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宝丰县祥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祥园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州正开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宝丰祥园公司诉讼标的额已超出一审法院管辖标准,一审法院受理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二)原审对宝丰祥园公司撤回的诉讼请求仍作出判决,严重违法。(三)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的方式结算,原审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签定,并采信存在有严重漏项、错算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错误。(四)原审认定郑州正开公司违约事实不清,判令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五)郑州正开公司没有委托廖德军收取工程款,原审仅以廖德军曾在施工现场为由,认定其行为代表公司,违反了表见代理的规定。(六)郑州正开公司要求宝丰祥园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请应依法予以支持。故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郑州正开公司提出生效判决违反级别管辖的事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再审事由,对该项事由本院不予审查。(二)关于判非所诉的问题。宝丰祥园公司一审时对其提出撤回诉讼请求明确表示为“正开公司退还已领取的工程款3428602元,并支付返工损失915379.6元”。原审法院准许宝丰祥园公司自愿撤回该项请求,并无违反法定程序。郑州正开公司称原审对撤回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三)关于工程价款鉴定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附加协议》约定,工程价款及结算以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决算为准。因该工程尚未完工,并存在质量问题,原审法院依据宝丰祥园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以鉴定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作为决算标准并无不当。针对郑州正开公司提出的漏项、错算等异议,鉴定机构鉴定报告明确表示对漏项、错算部分可以提供证据经双方质证证实后,做必要的调整。但郑州正开公司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原审对其认为鉴定错误的理由未予采信是正确的。(四)廖德军系郑州正开公司的员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依据宝丰祥园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廖德军向宝丰祥园公司出具用于该工程的收条和借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郑州正开公司应当承担。(五)违约责任问题。双方协议工程竣工日期为2011年1月10日,由于双方各自的原因,致使工程未能按期竣工并不断顺延。2012年1月10日郑州正开公司向宝丰祥园公司承诺,下余工程保证在3月31日全部完工,并达到验收合格工程的标准。4月20日郑州正开公司认为工程已竣工,将施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经司法鉴定尚有部分工程没有完工。据此,原审认为郑州正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判决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正确。(六)郑州正开公司承建的工程经鉴定系未完工和质量存在问题的工程,并且该公司已多领取工程款。郑州正开公司要求宝丰祥园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张,同时也与其在一审所称原告已履行完付款义务的答辩相矛盾。故对该项主张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郑州正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市正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贺伟
审 判 员  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