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豫法执字第15-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汇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十庆。 委托代理人:潘国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佳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滨。 北京金汇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豫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河南佳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2月2日作出的(2004)豫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 付 阳 审 判 员 李 春 霞 代理审判员 张 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国俊(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