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指字第000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法定代表人:冯义德。 被执行人:周口市能源办公室。 负责人:邓德才。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简称物探测量队)与被执行人周口市能源办公室勘探煤炭、煤层气自然资源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周口中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的(2010)周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物探测量队于2011年7月13日向周口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周口中院于同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但该案至今未执行。物探测量队向本院申请指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的(2010)周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景 泰 审判员 冯 刚 审判员 施 付 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君(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