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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玉玲、刘利伟、李利、李宾与被告刘全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2799号 原告夏玉玲,女,194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利伟,男,1976年3月25日,汉族。 原告李利,男,1968年7月1日,汉族。 原告李宾,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全成,男,1956年4月17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2799号
原告夏玉玲,女,194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利伟,男,1976年3月25日,汉族。
原告李利,男,1968年7月1日,汉族。
原告李宾,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全成,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夏玉玲、刘伟利、李利、李宾与被告刘全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2014年1月17日,依法由审判员鲍东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玉玲、刘利伟、李利、李宾及被告刘全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玉玲、刘伟利、李利、李宾诉称,1994年夏玉玲与其丈夫刘兴成向御驾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并缴纳相关费用,1999年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证。1994年,被告找原告想用该宅基地经营面粉厂,并表示原告需要该宅基地时,无条件交还并拆除相关临建房屋,原告考虑其不在济源居住,暂不需用宅基地,表示同意,但准许被告盖一层平房临时使用。随后,被告于1995年在该宅基地盖6间平房。夏玉玲丈夫刘兴成于2003年12月2日去世,其回到济源,要求被告拆除当时所建平房,但被告不予拆除。2012年9月6日,其向济源市人民法院起诉,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济民一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全成未腾出在济国用(1999)字04020625号国有土地上的所建房屋(一层平房六间)侵犯了上述原告对该块土地的使用权。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在原告宅基地上所建的六间平房,恢复原状。
被告刘全成辩称,1、是原告侵占其房屋不腾出,不是其侵占原告的宅基地;2、其是1994年在其老宅院盖的六间平房经营面粉加工,夏玉玲等是1999年用欺骗手段办理宅基地使用权,2003年已入住其房中;3、该宅基地是其老宅院,其从小就和伯父住在此处,其伯父已99岁高龄,其已抚养30多年,夏玉玲是在违法的前提下办理的土地使用手续,如原告要求腾房,其可以退让,但原告应付6间房屋的价款220000元及夏玉玲居住的租金55000元共计275000元,另由原告将其伯父扶养并支付其30年的扶养费,按每年5000元计算,计150000元。
经审理查明:刘兴成与夏玉玲系夫妻关系,刘伟利、李利、李宾系刘兴成、夏玉玲的子女。被告刘全成系刘兴成弟弟。1994年,刘兴成向御驾村交纳400元建房费,申领宅基地一处,四至:东至刘火升家,西至公地,南至五米路,北至五米路。1995年前后,被告在该宅基地建一层六间平房。1999年,刘兴成取得该处宅基地的济国用(1999)字040206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3年12月2日,刘兴成去世。2012年9月21日,夏玉玲、刘利伟、李民、李利、李宾、李燕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拒不腾出在原告的济国用(1999)字040206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所建房屋(一层平房六间)的行为构成侵权。2013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12)济民一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全成未腾出在济国用(1999)字04020625号国有土地上的所建房屋(一层平房六间)侵犯了原告夏玉玲、刘利伟、李民、李利、李宾、李燕对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另查明:李民、李燕明确表示放弃对该宅基地的继承权。
本院认为:四原告系济国用(1999)字04020625号国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被告在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房经营面粉厂,现原告使用该处宅基地,要求被告拆除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腾房,应支付房款及租金275000元,并提起反诉,其未在指定期限缴纳反诉费,对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审理,被告另辩称原告要求腾房,原告需扶养其伯父并支付其扶养费,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涉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全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在原告的济国用(1999)字04020625号国有土地上的所建房屋(一层平房六间),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刘全成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芳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