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河南豫通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济源市中原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863号 原告河南豫通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云建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洋,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中原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863号
原告河南豫通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云建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洋,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中原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8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阳兴,系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河南豫通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济源市中原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醒书送达被告。同年8月4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长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汪洋、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阳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份,其与被告经协商达成协议,约定由其向被告购买产品并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签订后其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的业务人员却称产品价格上涨需再付900元,其无奈又付了900元,后其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发货。现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货款54900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共15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没有收到原告任何货款,故应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高压真空电磁启动器三台,每台18000元,共计54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分三次向被告支付货款5490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发货。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被告未发货,原告可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现原告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要求被告返还货款,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豫通泵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长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钱芳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