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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年波与被告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李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12号 原告赵年波,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系原告亲戚。 被告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大峪新村。 法定代表人侯守瑞。 被告李满红,女,成年,汉族。 原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12号
原告赵年波,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系原告亲戚。
被告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大峪新村。
法定代表人侯守瑞。
被告李满红,女,成年,汉族。
原告赵年波诉被告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李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2014年2月11日,依法由审判员鲍东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世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及被告李满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年波诉称:2013年5月1日,被告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借其300000元整,由被告李满红提供担保,其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均未偿还。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
二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被告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赵年波现金叁拾万元整,并加盖公司公章,担保人李满红在借据上签名。
二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5月1日,被告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向其借款300000元整,由被告李满红提供保证担保,2013年9月份其向被告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催要,二被告至今没有偿还。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按约定偿还。被告借原告3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原告要求被告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偿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满红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但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李满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年波300000元;
二、被告李满红对判决第一项负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二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芳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