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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隆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宗庄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宗庄居民委员会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613号 原告河南省隆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时代广场三楼西。 法定代表人魏霞,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旗,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陶红旗,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613号
原告河南省隆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时代广场三楼西。
法定代表人魏霞,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旗,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陶红旗,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宗庄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
代表人李有才,该组组长。
被告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宗庄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军伟,该居委会主任。
原告河南省隆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宗庄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宗庄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宗庄花园委托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第三居民组向政府申请的60余亩土地立项为城中村改造工程,委托原告办理与此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手续,确保享受城中村改造的优惠政策,共同开发,小区设计费由被告承担,暂由原告垫付。2010年6月20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开发宗庄花园小区补充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将项目用地定为每亩60万元的价格整体出让给原告,任何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总价的百分之二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准备资料,进行了设计规划,租赁和购进一批大型机械设备,成立了工程项目部等前期费用原告已支出70余万元,而被告却擅自将该工程转包他人,明显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现要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67704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两个被告均不存在,应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隆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晶晶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乔 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