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030号 原告靳建峰,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迎法,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蕾,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靳建峰与被告李迎法、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2014年11月10日,由审判员晋巧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建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迎法、张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靳建峰诉称:二被告系夫妻。2013年2月12日,被告李迎法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共向其借款108000元,并出具了2张借条,承诺其中的23000元一个月内归还、85000元一年内归还。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催要但二被告拒不还款。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其借款本金108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23000元从2013年3月12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85000元从2014年2月12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被告李迎法、张蕾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3年2月12日被告李迎法出具的借条2张,证明被告分两次向其借款108000元,并分别约定了还款期限。 2、二被告婚姻登记信息表1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李迎法、张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二被告于2008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12日,被告李迎法向原告借款108000元,出具2张借条,分别载明“今借到靳建峰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元)。1个月内还清。李迎法41270119790306203X2013年2月12日”、“今借到靳建峰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元),期限一年,到时还清。李迎法41270119790306203X2013年2月12日”。以上款项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迎法向原告借款108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有李迎法出具的借条证实,二被告未举证证明该笔借款已明确约定为被告李迎法的个人债务,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逾期未还款,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0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迎法、张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靳建峰108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23000元从2013年3月13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85000元从2014年2月13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互负连带还款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被告李迎法、张蕾负担,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暂由原告靳建峰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晋巧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乔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