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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连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75号 原告济源市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75226135-0 法定代表人苗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范连俭,男,成年,汉族。 原告济源市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连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75号
原告济源市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75226135-0
法定代表人苗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范连俭,男,成年,汉族。
原告济源市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连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苗王军到庭参加讼,被告范连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7月25日被告向其借款124000元,给其出具了借据,双方约定2012年3月25日还清,到期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124000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4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该借据载明:“今借到宏图物业壹拾贰万肆仟元整124000.00归还期限2012.3.25日”。但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124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连俭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济源市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04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瑞清
审 判 员  卫 云
人民陪审员  杨 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