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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建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建国,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诉刑诉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建国,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诉刑诉(2014)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建国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珮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秋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庞建国伙同陈某某、刘某某(二人均已被判刑)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汝州市温泉镇翟楼村,撬门进入翟某某家,将翟某某家的价值974元一台“海尔”冰箱、一台黑白电视机盗走。2、2013年4月21日晚,被告人庞建国伙同陈某某、刘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汝阳县小店镇赵村,撬门进入张某某家,将其家中价值2092元的两台电机、一台电视机、一个电饭煲、两条新被子、浅灰色塑料箱盗走;后又撬门进入朱某某家,将朱某某家价值2673元的三台电机盗走;最后又撬门进入李某某家,将李某某价值1238元的一部仿“三星”黑色直板手机、碟刹山地变速自行车盗走。3、2013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庞建国伙同陈某某、刘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汝阳县陶营镇柿元村,撬门进入张某1之叔张某2家,将张某1放在张某2家的价值3675元的35袋玉米盗走。尔后又分别撬门进入同村孔某某、张某3、张某4、孔某1、杜某某家实施盗窃。4、2013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庞建国伙同陈某某、刘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到汝阳县小店镇李村,撬门进入李某1家,将李某1家价值3627.6元的一辆“北方永盛”三轮摩托车、一个红色播放机盗走;后又把李某2家家门撬开,将李某2家价值545.9元的一台电磁炉、一个液化气罐、小麦80斤、玉米90斤盗走;又撬郭某某家大门时,被人发现逃跑。5、2013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庞建国伙同陈某某、刘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汝阳县刘店镇刘店村,撬门进入李某3家,将李某3家价值4980元的一辆红色三轮“望江”牌摩托车、一辆两轮“豪爵”踏板摩托车、1100斤玉米盗走;后又把王某某家超市门撬开,将王某某家超市内价值2666元的一台台式电脑、一台“新飞”冰柜、12桶小二黑食用醋、移动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和200元现金盗走;后又撬门进入段某某、毛某某、刘某某家实施盗窃。6、2013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庞建国伙同陈某某、刘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汝阳县蔡店乡草营村,撬门进入王某1家,将王某1家价值147元的一台电钻、一台切割机、一台双桶洗衣机盗走。7、2013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庞建国伙同陈某某、刘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汝阳县内埠镇大安村,趁赵某某家大门没上锁之际,进入家中,将赵某某家价值2100元的一台银白色“三星”笔记本电脑盗走。8、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庞建国伙同陈某某、刘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汝州市杨楼乡大程村,撬门进入刘某1家,将刘某1家价值4623元的一台电焊机、一个电机、一台钻孔机、一把大管钳、一台潜水泵、一个万能工具箱、两盘电缆线、一箱焊条盗走。9、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庞建国伙同陈某某、刘某某到汝州市庙下乡长张村,将朱某1家大门撬开,盗走一辆军绿色150型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7052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庞建国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庞建国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庞建国辩称,未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2起盗窃,其于2013年9月底从山东打工回来才认识陈某某,此前未与陈某某、刘某某实施盗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秋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庞建国伙同陈某某、刘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汝州市温泉镇翟楼村,撬门进入翟某某家,将翟某某家的价值974元一台“海尔”冰箱、一台黑白电视机盗走。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刘某某辨认盗窃地点笔录、证人翟某1证实其哥家被盗的证言、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和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被告人庞建国辩称未参与该起盗窃。因本案只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伙同庞建国实施盗窃,被告人庞建国对该起指控不予认可,故该起指控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庞建国参与该起盗窃。
2、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1日晚,被告人庞建国伙同陈某某、刘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汝阳县小店镇赵村,撬门进入张某某家,将其家中价值2092元的两台电机、一台电视机、一个电饭煲、两条新被子、浅灰色塑料箱盗走;后又撬门进入朱某某家,将朱某某家价值2673元的三台电机盗走;最后又撬门进入李某某家,将李某某价值1238元的一部仿“三星”黑色直板手机、一辆碟刹山地变速自行车盗走。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刘某某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张某5证实张某某家被盗的证言、证人杜某1证实朱某某家被盗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李某某的陈述和罪犯刘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庞建国辩称未参与该起盗窃,由于该起指控只有刘某某供述伙同庞建国实施盗窃,庞建国不予认可,故该起指控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告人庞建国参与该起盗窃。
3、2013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庞建国伙同陈某某、刘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汝阳县陶营镇柿元村,撬门进入张某1之叔张某2家,将张某1放在张某2家的价值3675元的35袋玉米盗走。尔后又分别撬门进入同村孔某某、张某3、张某4、孔某1、杜某某家实施盗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玉米3500斤价值3675元。(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情况。(3)辨认笔录。刘某某辨认出柿元村张某2(张某6叔)家、孔某某家、张某4家、张某3家、孔某1家、杜某2(杜某某)家为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实施盗窃的作案地点。(4)被害人张某6的陈述。陈述称2013年10月16日早上六点多,发现我家大门上的锁不见了,家里没少什么东西,我就从我家房子上过去到我叔张某2家里看,结果发现我放在他家的57袋玉米就剩22袋了,使用的是大饲料袋装的,每袋100多斤,被偷35袋,大概值三四千块钱。(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我二哥孔某某家平时家里没人住,大概是2013年10月16日的时候,我侄女发现我二哥家大门开着,门上的锁不见了,也没发现家里丢什么东西。(6)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6日早上,发现平时都没人住的张某3和张某4家门锁被撬的情况。(7)证人孔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6日上午,发现其父亲孔某1家临街屋门锁被撬坏,上屋内一间里屋的门锁都不见的情况,具体被盗什么东西不清楚。(8)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证实大约10月15日晚上,其家大门锁和上屋、临街的屋门被撬的情况。(9)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供述称2013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十点钟左右,陈某某打电话说准备出去偷东西,庞建国开着他的三轮摩托车到西环路上接着我们,还是陈某某开着庞建国的三轮摩托车拉着我和庞建国到汝阳县陶营乡柿元村,我们把三轮摩托车停到汝安路边,我拿一个活动扳手,庞建国还是拿着铁棍在村子里转,我们见大门上从外挂着明锁的,就用铁棍把挂锁撬掉,进去后见屋门是明锁的撬开,是暗锁的我们就没办法了,进屋翻东西,见什么偷什么。当天晚上我们撬的前四五家,有的是暗锁,有的家里没东西,都没偷到东西,到最后一家在村子的东南角,大门朝北,我用带的铁棍把大门撬开后见上屋门也是明锁,陈某某就把上屋门用铁棍撬开,见到上屋正中间放了用蛇皮袋装好的玉米大概四十多袋,我们把玉米全部搬到大门口里面的过道里,我和陈某某去村西边把三轮摩托车开到他家大门口,我们装车大概半个小时左右。庞建国说他们村子边上有收粮食的,我们直接把车开到他们村边收粮食的收购站卖了,当时是1.02元一斤,我们一共卖了3200多元钱。陈某某给我分了1080元,钱我平时零花了。(10)被告人庞建国的供述。供述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刘某某、陈某某开着三轮摩托车过温泉一直正西到汝阳县陶营乡柿元村。我们把车停到大路边,刘某某拿一个活动扳手,我拿着铁棍在村子里转,当天晚上他们撬了几家我不清楚,我都是在街头放风。到最后一家他俩把门撬开后出来和我说那一家屋里有玉米,我们把玉米装到车上后就走了,直接把车开到我家村边收粮食的收购站卖了,总共卖了多少钱不记得了。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4、2013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庞建国伙同陈某某、刘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到汝阳县小店镇李村,撬门进入李某1家,将李某1家价值3627.6元的一辆“北方永盛”三轮摩托车、一个红色播放机盗走;后又把李某2家家门撬开,将李某2家价值545.9元的一台电磁炉、一个液化气罐、小麦80斤、玉米90斤盗走。案发后,该三轮摩托车及数码播放器已追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庞建国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北方永盛牌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3570元、插卡播放机一个价值57.6元。电磁炉一台价值257.4元、液化气罐价值94元、小麦80斤价值100元、玉米90斤价值94.5元。(2)辨认笔录。刘某某辨认出李某1家、李某2家就是实施盗窃的作案地点。(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陈述称2013年10月21日发现家里门锁被撬,三轮摩托车和一个长方体的红色唱机被盗。(4)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陈述称2013年10月20日上午,我从大安工地回家发现家中被盗。厨房内电磁炉、液化气罐、一袋小麦大概80斤左右、一袋玉米大概90斤被盗。(5)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供述称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我和陈某某、庞建国开着庞建国的三轮摩托车过杨楼乡到石台街一直正南到汝阳县小店镇李村,我们在村东头路南第一家陈某某把大门撬开,在院子里看到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庞建国还在人家家里偷了一些小东西我不知道是啥。第二家在村南边一家,还是陈某某用铁棍把大门锁撬开,见上屋是平房,西边有厦子屋,还有临街房子,我在他家临街的门口偷一个液化气罐,庞建国不知道在哪屋盗窃一个电磁炉和一些小东西,在厦子屋里盗窃十几袋粮食,有玉米、小麦、花生。第三家是在村子西头一家,陈某某撬门时人家邻居出来了我们就走了。到村子东头我们三个人把第一家院子里的三轮摩托车推出来,车上就有钥匙,推到第二家装上盗窃的液化气罐、粮食等物品,我骑着我们就走了。回家后红色三轮摩托车在我家放着,液化气罐庞建国拿回家了,粮食是我们三个人一起去卖的,还是卖到庞建国家附近的收购点了,我分了300元钱左右,钱我平时花了。(6)被告人庞建国的供述。供述称201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我和陈某某、刘某某三人,陈某某开着我的大三轮摩托车到汝阳县小店镇李村,把车停到村南边的路上。在村东头路南第一家刘某某把大门撬开,盗窃了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第二家在村南边的一家,还是刘某某用铁棍把大门撬开,在他家临街的门口偷一个液化气罐、一个电磁炉和一个玩具熊,我都是在门口放风。红色三轮摩托车刘某某开走了,液化气罐和电磁炉我拿回家了,玩具熊陈某某拿走了。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5、2013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庞建国伙同陈某某、刘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汝阳县刘店镇刘店村,撬门进入李某3家,将李某3家价值4980元的一辆红色三轮“望江”牌摩托车、一辆两轮“豪爵”踏板摩托车、1100斤玉米盗走;后又把王某某家超市门撬开,将王某某家超市内价值2666元的一台台式电脑、一台“新飞”冰柜、12桶小二黑食用醋、移动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和200元现金盗走;后又撬门进入段某某、毛某某、刘某某家实施盗窃。案发后,该三轮摩托车、电脑、移动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部分食用醋已追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1425元、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2400元、玉米1100斤价值1155元。电脑、显示器一套价值992元、新飞牌冰柜一台价值1404元、醋12桶价值60元、移动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一个价值210元。(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情况。(3)车辆信息。证实涉案两辆摩托车的车辆登记信息。(4)辨认笔录。刘某某辨认出李某3家、王某某家所开超市、段某某家、师某某(毛某某的儿子)家、刘某某家就是实施盗窃的作案地点。(5)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刘某某曾将一辆没有车牌的红色重庆望江正三轮摩托车放到其妻哥家,之后刘某某没有再联系过。(6)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陈述称2013年10月22日早上,发现家中的豪爵悦星银灰色踏板摩托车、望江牌红色三轮摩托车和12袋玉米被盗。(7)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陈述称今天早上八点发现我家在刘店街开的商店被盗。被盗有一台电脑、一个新飞冰柜、一千多元现金、12桶“小二黑”牌子的醋、移动公司的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俗称“猫(音)”。电脑和液晶显示器、3桶小二黑牌醋、移动公司的光纤接入用的“猫”公安机关已经给我追回来了。(8)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陈述称其放在大女儿家的旅行箱被盗,旅行箱内弦子盒里放的3000元钱也不见了。(9)证人师某1的证言。证实其母亲毛某某家大门上的明锁不见了,家中没有被盗物品。我母亲家东邻居是刘某某家,当晚刘某某家大门锁也被撬了。(10)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供述称2013年10月20日前后的一天晚上十点钟左右,还是陈某某开着庞建国的三轮摩托车拉着我和庞建国过梨园矿、寄料镇向西翻坡到汝阳县刘店镇刘店村。我们把车停到刘店村西的路边,一共撬了大概六家,第一家在刘店正街大路边大门没有上锁,我们三个人站在门口看了看里面有一辆三轮摩托车、一辆两轮摩托车上面有钥匙、有十几袋玉米都在大门过道里放着,我们把十几袋玉米装到他的三轮摩托车上,他家的三轮摩托车像是刚油过漆,是红色的北方永盛牌子。两轮摩托车庞建国骑他家了,红色北方永盛三轮摩托车我骑回家,盗窃的电脑和冰柜被陈某某拿他家了。盗窃的十几袋玉米庞建国卖了,给我分了三百元钱。我们从他家出来后又到他家对面的一个超市,我用带的铁棍撬超市的门,陈某某把超市的电脑搬出来了,是台式机,大概是十四寸的液晶显示器,主机是大机箱。又拿了“小二黑”牌子醋、鸡腿等东西。电脑、冰柜陈某某拿走了,我分了三十根火腿肠、三桶“小二黑”牌子醋。我们三个人又把超市的大冰柜抬出来,我在超市抽屉里拿了二百多元零钱。在那附近又撬了四家但没偷到东西。(11)被告人庞建国的供述。供述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某某、刘某某开车我的大三轮摩托车到汝阳县刘店镇刘店村,我们把车停到刘店村南边,在村里共撬了大概三四家,在第一家盗窃了一辆三轮摩托车、一辆二轮摩托车和八袋玉米;从他家出来后又盗窃了一个超市,刘某某用铁棍把超市门撬开了,陈某某把超市里的电脑搬出来了,他们两个人又把超市的大冰柜抬出来。二轮摩托车我骑回家了,三轮摩托车刘某某骑回家了,电脑和冰柜陈某某拿他家了,刘某某把玉米卖了。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6、2013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庞建国伙同陈某某、刘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汝阳县蔡店乡草营村,撬门进入王某1家,将王某1家价值147元的一台电钻、一台切割机、一台双桶洗衣机盗走。案发后,该洗衣机已追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台钻一台价值69元、切割机一台价值38元、洗衣机一台价值40元。(2)辨认笔录。刘某某辨认出杨许昌家实施盗窃作案地点。(3)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陈述称2013年10月29日凌晨3点多,我邻居金某某打电话说我家被盗了。我家被盗了一台台钻、一台切割机、一台洗衣机、一个液化气罐、50米直径为2平房厘米的铜芯电线、一口铡草的铡子、一口铡铁皮的铡子。(4)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供述称2013年10月28日晚上11点多,还是陈某某打电话让我到老地方等,庞建国开三轮摩托车去接,碰头后陈某某开着三轮摩托车到汝阳县陶营乡大北西村再往西走的一个村子路南路边一家,他俩把大门的锁撬开,上屋是一层平房,院子东边有厦子屋,临街也是一层平房,庞建国在临街东边的屋里拿了一台大砂轮切钢筋的切割机、电动钻铁的台钻有一米多高,还偷了一台双筒洗衣机牌子我不知道,洗衣机老旧,还有一双草绿色运动鞋,还有一些小东西我不知道是啥。这次所盗窃的东西庞建国全部拿回家了,过后给我和陈某某每人100元钱。(5)被告人庞建国的供述。供述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某某、刘某某开着三轮车到汝阳县陶营乡大北西村再往西走的一个村子,路南的一家,我在门口放风,刘某某把大门锁撬开,他俩在那家拿了一台电动台钻和一台双桶洗衣机、还有一个铡草的铡床。这次所盗窃的东西我全部拿回家了,后给他俩一人六七十元钱。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7、2013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庞建国伙同陈某某、刘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汝阳县内埠镇大安村,趁赵某某家大门没上锁之际,进入家中,将赵某某家价值2100元的一台银白色“三星”笔记本电脑盗走。案发后,该笔记本电脑已追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100元。(2)辨认笔录。刘某某辨认出大安村赵某某家为实施盗窃的作案地点。(3)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9日晚上1点钟左右,我和赵某某从外面喝酒回来,看见赵某某家门口有个男的,我以为那个男的是我爸,就问他“真晚咋还不回家睡觉?”走近了才发现那人不是我爸,这时我听见赵某某大叫了一声“弄啥来?”,紧接着就看见有两个男的从赵某某家跑出来,我感觉不对劲就开始撵,赵某某在后面撵,撵出有十来米有个男的把他手里的东西“砰”的一下扔在了地上(后来才知道是笔记本电脑)。我抱着那人的腰,把他摔倒在了地上,这时赵某某也上来了,俺俩就把那人制服了。(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陈述称2013年10月29日晚上,我和赵某1到我家门口那,看到我家门口西边的墙角蹲着一个人,赵某1还问了句,那个人也没应声,当时看到我家大门是虚掩着开了条缝,我刚把电动车推进家门,就看到西边门后面躲着两名男子,一名男子怀里还揣着个笔记本电脑,他们看到我后,直接拉开西边的门就往外跑,我把电动车一丢,就往外面追,赵某1当时在我家大门外面的道路上,他看到有人从我家跑出去了,他就也开始追起来。他们刚跑出大门不远,抱着笔记本的那名男子就把银白色笔记本电脑摔到地上了,我和赵某1追到我家前面的丁字路口,拉住其中一名男子的衣服把他摔倒了,然后赵某1就打电话报警了。(5)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供述称2013年10月29日晚上11点左右,陈某某骑着庞建国的三轮摩托车拉着我和庞建国一直正西到汝阳县大安村。我们把三轮摩托车停到大安村老大街老公社门前,当时有晚上十二点左右。我在庞建国的摩托车上拿了一把扳手,我自己还带了一个红色手电筒,庞建国从摩托车上拿了一根四十公分长、直径两公分左右的铁棍,我们三个人在村子里边转,转到村北边的一家,见一家大门上暗锁的小洞开着,大门朝外插销插着,庞建国在门口望风,陈某某怕有人不想进,我就把大门开开进去了。我见西厦子屋里有充电器亮着,屋门开着我就进去了,见床上有一台笔记本电脑,…我就直接拿着笔记本电脑出去了,当我走到大门里边的时候,见有一辆电动车陈某某着前灯回来了,我就躲到大门西边的门后,见陈某某也从大门外进来躲到门后了。骑电动车的男子回家后看见我们后,我和陈某某出门就分头跑了,当时在大门外还有一个男子和骑电动车的男子一起追我,我往北跑了有十几米后被人抓住了。(6)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供述称2013年10月29日晚上七点多的时候,我和刘某某、“老庞”开三轮摩托车到大安村,把车放到大安村路边的老房子前面,三个人步行到村子里转,走到村子中间的一家发现大门朝外叉着,大铁门上装小锁的洞还开着。“老庞”去大便了,刘某某让我在门口望风,他进去偷东西。刘某某进人家里大概有两三分钟,我看见一辆电动车前大灯陈某某着回来了,就赶紧进那一家躲在大门后。我进去的时候刘某某刚好从里面出来,我俩都躲在大门后了。骑电动车的男子进大门后我和刘某某就从大门处跑了。跑出去后见大门外还站着一个男子,他俩开始追我们,刘某某被追上了。我跑到放三轮摩托车的地方见“老庞”都到了,然后我开着三轮摩托车拉着“老庞”走了。刘某某抱着一个笔记本电脑形状的东西,我们在出门跑的过程当中我听见扔东西的声音,好像是他把盗窃的东西扔在地上了。(7)被告人庞建国的供述。供述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陈某某开着我的大三轮车拉着我和刘某某出去,一直到汝阳县大安村,我们把三轮车停到一个庙的门前。刘某某在摩托车上拿了一把扳手,还带了个红色手电筒,我拿了一根铁棍,见一家大门没有关紧,我在门口望风,刘某某和陈某某进去了。过了一会我见有一辆电动车回来了,骑车的人问我在干什么,我说我解手来,那人就回家了。刘某某和陈某某跑出来了,我还听见他们拿的东西掉下来了,但不知道是什么,我就跑到三轮摩托车那,陈某某说刘某某被人抓住了,他开车拉着我就跑了。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8、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庞建国伙同陈某某、刘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汝州市杨楼乡大程村,撬门进入刘某1家,将刘某1家价值4623元的一台电焊机、一个电机、一台钻孔机、一把大管钳、一台潜水泵、一个万能工具箱、两盘电缆线、一箱焊条盗走。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电机一台价值940元、钻孔机一台价值876元、电焊机一台价值1425元、电缆线60米价值430元、电缆线80米价值258元、焊条两箱价值170元、万能工具箱一箱价值232元、大管钳一把价值190元、潜水泵一台价值187元。(2)辨认笔录。刘某某辨认出刘某1家就是实施盗窃的作案地点。(3)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陈述称今年10月26号,我发现老家大门上的明锁不见了,上屋屋门明锁也被剪掉,家里的海之蓝、茅台、杜康、铁盒宋河粮液、进口洋酒,还有整箱的王老吉、和其正饮料都被盗了,马达一台、钻孔机一台、绞肉机一台、电焊机一台、切割机一台、四芯电缆线一盘60米、两芯电缆线一盘80米、焊条两箱、铜线40斤、万能工具箱一盒、大风机一台、大管钳一把也被盗了;1.5千瓦三相潜水泵、铲车上的铲头废铁、工字钢一根、槽钢一根也被盗了。我是10月18日回过一次老家,家中还没有被盗,10月26号我又回家时发现被盗了,被盗的时间应该是在这中间。(4)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供述称大概是2013年10月25日晚上,陈某某开着庞建国的三轮摩托车拉着我和庞建国到汝州市杨楼村西边大概六七里左右的一个村,有一家用明锁锁的铁门,我和陈某某一起用撬杠把门锁撬开,庞建国在院子外面放风,我和陈某某进屋找东西。盗窃白酒大概二十件左右,大概有海之蓝、茅台政府接待酒、铁盒宋河等、四瓶茅台酒、两瓶上面写英文字母的酒,还盗窃有电机一台、钻孔机一台、电焊机一台、四芯电缆一盘、两芯电缆一盘、焊条一箱、万能工具一盒、大管钳一把、潜水泵一台、整箱的王老吉、和其正我不知道几箱、废铁几百斤,别的我记不清了。这家在村东头,灰色大铁门朝南,门口正上方装一个路灯。盗窃的白酒有四瓶茅台和两瓶写英文的酒陈某某拿走了,剩下的白酒我们三个人分了。两箱饮料我们喝了,电机一台、钻孔机一台、电焊机一台、四芯电缆一盘、两芯电缆一盘、焊条一箱、万能工具一盒、大管钳一把、潜水泵一台、废铁几百斤我们卖到从汝州市东环往平顶山方向去过去一个桥,一个叫“开庄”村边的收购站,这个收购站北边上有个加油站,给我分了700元钱。(5)被告人庞建国的供述。供述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陈某某开着我的三轮车拉着我和刘某某,到汝州市杨楼村西边大概六七里左右的一个村,有一家用明锁锁的铁门,刘某某用撬杠把门锁撬开,我在院子外放风,刘某某和陈某某进屋找东西。他们盗窃了大概十几件酒,我们三人一起把酒装到三轮摩托车上,后把盗窃的酒平分了。当庭对指控的该起盗窃犯罪事实及盗窃物品不持异议。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9、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庞建国伙同陈某某、刘某某到汝州市庙下乡长张村,将朱某1家大门撬开,盗走一辆军绿色150型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7052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该三轮摩托车的价值为7052元。(2)被害人朱某1陈述。陈述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放在大门里面的门楼下军绿色北方永盛洛嘉牌三轮车被盗。(3)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供述称好像是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开着一辆三轮车载着陈某某和庞建国,到汝州庙下乡西北的一个村里,在那个村北的一条街,我扶着那家的大门,陈某某用一个活动扳手把那家大门撬开,庞建国在外面放风,我和陈某某进那家盗窃了一辆军绿色150机器大三轮摩托车,后庞建国把这三轮车要了,给我和陈某某每人200元。(4)被告人庞建国的供述。供述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某开着他的三轮车拉着我和陈某某,到汝州市庙下乡西北的一个村子里,我们把摩托车停在村边一个陆浑渠北边,我拿一根铁棍,刘某某拿一个活动扳手到村北边一条街道,刘某某把门撬开进到从街东头数大概第四家,我在门口放风,他俩进去盗窃了一辆军绿色150机器大三轮摩托车,回去后这辆摩托车我要了,给他俩一人二百元钱。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案的综合证据有:1、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3年10月30日,刘某某住处搜查出各种酒、轧面条机、水泵、发电机、空气压缩机、电缆线、液晶电视、铜线、电机、三轮摩托、手机等物品;在陈某某住处搜查出黑色电脑主机、液晶显示器、“小二黑”小米香醋、墨绿色储物箱等物品;在庞建国住处搜查出电缆、摩托车轮胎、大液化气罐、手钻、电磁炉、活动扳手、红色数码播放器、冰箱、电视、洗衣机、摩托车等物品。2、汝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2013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在汝州市骑岭乡肖庄村砖厂将庞建国抓获。3、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违法犯罪记录。4、刑事判决书。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已经认定,同案犯刘某某、陈某某已经被判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29616.5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退,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庞建国的刑期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宁  念  渠
审判员 解  晓  生
审判员 张  乐  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文杰(兼)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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