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潢川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小雪、党可宽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潢川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光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琳,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潢川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光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琳,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小雪,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杨烈军,,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党可宽,住济源市
再审申请人潢川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潢川大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小雪、党可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中民三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潢川大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济源市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和再次受理李小雪的起诉严重违法;(二)李小雪与潢川大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党可宽已将李小雪的劳务费领走,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改判潢川大地公司给付李小雪劳务费40932元及利息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李小雪提交意见称:潢川大地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党可宽提交意见称:潢川大地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一)关于程序问题。依据2012年8月31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潢川大地公司称济源市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李小雪与潢川大地公司、党可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李小雪在该案再审期间撤诉后又重新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潢川大地公司以本案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潢川大地公司应否给付李小雪劳务费问题。李小雪提供了2005年3月27日、6月3日、12月28日与潢川大地公司工作人员彭代明签字的三份结算单据,均系潢川大地公司出具。从该三份结算单据来看,李小雪曾在2004年至2005年期间带领人员在潢川大地公司的绿化工程中从事劳务活动,且又经双方结算劳务费为43687元(包含党可宽三轮车款2755元),2009年5月20日,潢川大地公司彭代明出具证明,进一步印证了李小雪与潢川大地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潢川大地公司主张李小雪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且李小雪的劳务费已经党可宽领取,其公司不应再支付李小雪劳务费的理由缺乏依据,原审确认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并判令潢川大地公司给付李小雪劳务费40932元及利息错误并无不当,潢川大地公司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潢川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潢川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樊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