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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九枝与被告河南天昱光伏玻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192号 原告李九枝,女,汉族。 被告河南天昱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承留镇虎岭工业集聚区金马大道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吴中卫,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九枝与被告河南天昱光伏玻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192号
原告李九枝,女,汉族。
被告河南天昱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承留镇虎岭工业集聚区金马大道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吴中卫,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九枝与被告河南天昱光伏玻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四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九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天昱光伏玻璃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九枝诉称,2012年5月30日,被告借原告现金20万元,月息2分,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2014年5月1日至今的利息。
被告河南天昱光伏玻璃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2年5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据一张,证明被告公司借原告20万元,月息2分。并约定按月结息。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收据,约定月息2分,按月结息。2013年12月3日,被告归还原告10万元本息,剩余10万元借款的利息归还至2014年4月底。被告现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2014年5月份至今的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并给原告出具了收据,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要求归还剩余的借款10万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天昱光伏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九枝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2分从2014年5月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薛田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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