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张新珍因与被上诉人固始县城关服装厂、原审被告张德润、文成章、何瑞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9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珍,女,1940年12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始县城关服装厂。组织机构代码:17716376-1。住所地:固始县蓼东路771号。 法定代表人祝学江,该厂厂长。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9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珍,女,1940年12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始县城关服装厂。组织机构代码:17716376-1。住所地:固始县蓼东路771号。
法定代表人祝学江,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张德润,男,1934年9月13日出生。
原审被告文成章,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
原审被告何瑞琳,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张新珍因与被上诉人固始县城关服装厂、原审被告张德润、文成章、何瑞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张新珍预缴上诉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余继田
审判员  陈 钢
审判员  任 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帆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