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项中功与被上诉人栗殿东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项中功,1965年10月19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殿东,1960年7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斌,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项中功与被上诉人栗殿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项中功,1965年10月19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殿东,1960年7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斌,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项中功与被上诉人栗殿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3)息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项中功、被上诉人栗殿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3)息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诉讼费720元退回上诉人项中功。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邱世才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其洋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