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项中功,1965年10月19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殿东,1960年7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斌,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项中功与被上诉人栗殿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3)息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项中功、被上诉人栗殿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3)息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诉讼费720元退回上诉人项中功。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邱世才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其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