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12-1号 丁保泉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豫法刑三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行人丁保泉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丁保泉现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信中法执字第1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茹洁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