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11-2号 申请执行人张广伦,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 委托代理人张厚娟,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乡红星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吴守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新章,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文祥,男,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张明军,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执行人张广伦与被执行人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张文祥、张明军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信阳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信仲裁字第0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张文祥、张明军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广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相应的利息、仲裁受理费、处理费、执行费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开发的、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滨河北路彩虹苑小区2号楼7层一单元703号、10层一单元1001号、11层一单元1103号、1104号、二单元1107号、1109号、14层二单元1411号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和相应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之诉,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对未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本案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信阳仲裁委员会(2013)信仲裁字第03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鸿飞 审判员 曾 峰 审判员 叶 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