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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申请执行信阳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3-2号 申请执行人:张毅,男,195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浉河区。 被执行人:信阳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3-2号
申请执行人:张毅,男,195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浉河区。
被执行人:信阳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信阳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6月27日本院作出(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鑫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第三人信阳市华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得的工程款2905441元及利息支付给张毅。鑫泰公司未在法律文书限定的期限内,偿还张毅工程款2905441元及利息。张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鑫泰公司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
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后,经查,被执行人鑫泰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张毅同意本院向其发放2905441元及利息的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鑫泰公司有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信中法执字第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茹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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