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22-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源铨商贸有限公司(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徐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信阳新力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光荣,该公司副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信阳新力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力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5月23日,本院作出(2008)信中法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新力粮业公司偿还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本金1273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新力粮业公司未在判决限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1273万元及利息,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向本院申请,要求本院对新力粮业公司强制执行。本案开展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将其享有的(2008)信中法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1273万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河南源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铨商贸公司)。源铨商贸公司享有该笔债权后,因新力粮业公司暂无偿还能力,源铨商贸公司同意本院向其公司发放债权凭证,待新力粮业公司有偿还能力时,源铨商贸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08)信中法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河南源铨商贸有限公司(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未得到的1273万元本金及利息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信阳新力粮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偿还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河南源铨商贸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