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129号 申请执行人郭建军,男,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张晓峰,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 郭建军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河南省固始县公正处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固证民字第592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 经审查:(2013)固证民字第5927号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4年10月15日该公证处作出(2014)固证民字第012号执行证书对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哪些内容,具体数额分别是多少没有确定。 本院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本案中(2013)固证民字第592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4)固证民字第012号执行证书对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哪些内容,具体数额分别是多少,计算方法等均没有确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裁定事项不明确具体,确有错误,导致法院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省固始县公正处(2013)固证民字第592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2014)固证民字第012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史训利 审判员 刘建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