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骆群申请执行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民有限公司、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任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03-3号 申请执行人:骆群,女,汉族,1971年2月6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现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03-3号
申请执行人:骆群,女,汉族,1971年2月6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现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美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任美玲,女,汉族,1966年3月12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申请执行人骆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民有限公司、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任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骆群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公司)、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喜鸟公司)、任美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骆群同意本院向其发放300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红豆公司、富喜鸟公司、任美玲有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信中法执字第1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闫茹洁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