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吴文广,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玫,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沛颖,女。 委托代理人池发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司沛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红玫,被上诉人司沛颖的委托代理人池发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60元退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王小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