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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才与李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再终字第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顺才,男,汉族,1952年5月10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李环昀,女,汉族,1953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系李顺才之妻。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再终字第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顺才,男,汉族,1952年5月10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李环昀,女,汉族,1953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系李顺才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科,女,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何继纲,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顺才与李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3)漯民四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顺才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漯立民申字第3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顺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环昀,被申请人李科的委托代理人何继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漯民四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和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张书臣
审判员 刘光耀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尚云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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