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再终字第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顺才,男,汉族,1952年5月10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李环昀,女,汉族,1953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系李顺才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科,女,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何继纲,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顺才与李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3)漯民四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顺才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漯立民申字第3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顺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环昀,被申请人李科的委托代理人何继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漯民四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和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张书臣 审判员 刘光耀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尚云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