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二小字第3号 原告李胜利,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史广松,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建朋,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利诉被告薛建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胜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建华 二○一五年元月八日 书记员 刘少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