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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建惠与张红敏、丁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424号 原告范建惠,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飞,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红敏,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 被告丁艳娟,女,汉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424号
原告范建惠,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飞,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红敏,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
被告丁艳娟,女,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建惠诉被告张红敏、丁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建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建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