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424号 原告范建惠,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飞,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红敏,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 被告丁艳娟,女,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建惠诉被告张红敏、丁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建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建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