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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付军与新郑市众鑫建材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20号 原告刘付军,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正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郑市众鑫建材厂。 业主许红林,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水彬,新郑市148法律服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20号
原告刘付军,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正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郑市众鑫建材厂。
业主许红林,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水彬,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军诉被告新郑市众鑫建材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付军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付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付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付军负担。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赵伟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魏学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