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150号 原告万某某,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利明,新郑市观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某,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