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二初字第166号 原告登封市金鑫煤矿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卫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光辉,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东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燕,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景国计,男,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强,男,成年,汉族,住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登封市金鑫煤矿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登封市东华镇人民政府、王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登封市金鑫煤矿物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登封市东华镇人民政府、王建强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登封市金鑫煤矿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登封市金鑫煤矿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49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登封市金鑫煤矿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新乾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董书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