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564号 原告登封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天才,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金召,男,汉族,1960年5月1日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国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国印,男,汉族,1973年10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向玲,女,汉族,1978年10月13日生。 原告登封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金召诉被告杨国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登封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登封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登封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鸿涛 人民陪审员 乔梦亭 人民陪审员 朱国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 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