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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雅炯与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78号 原告魏雅炯,男,汉族,1983年5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平卫,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亚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艺娟,河南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78号
原告魏雅炯,男,汉族,1983年5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平卫,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亚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艺娟,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玉坤,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魏雅炯诉被告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雅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雅炯撤回对被告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云海江
代理审判员  吕 洁
人民陪审员  何存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淑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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