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78号 原告魏雅炯,男,汉族,1983年5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平卫,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亚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艺娟,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玉坤,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魏雅炯诉被告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雅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雅炯撤回对被告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云海江 代理审判员 吕 洁 人民陪审员 何存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淑娟 |